问题 | 二次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
然而,对于某位驾驶员而言,若其在首次酒驾之后再度饮酒并驾驶车辆,此举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判定其犯有危险驾驶罪。 然而,倘若这位驾驶员在二次酒驾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了该法条所列举的其他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极其恶劣,或严重超过法定最高限速行驶等情况,那么他的二次酒驾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这位驾驶员的二次酒驾行为并无其他任何加重处罚的情节,仅仅因为其曾有过酒驾记录就将其直接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种做法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显然是不合规的。 换言之,构成危险驾驶罪务必要求相关行为符合该法条所列出的特定条件之一。 因此,判断某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充分和周密的审查。 若这位驾驶员的二次酒驾行为确实符合法条所述的其他构成犯罪要素,则其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反之,若其行为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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