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次危险驾驶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律法的严格禁止,对于连续2次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况,不论次数多少,均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并不产生数罪论处的问题,故而无法实行数罪并罚制度。
但是,在面对这类犯罪行为时,必须按照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準进行从重量罚。 在道路行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面临刑事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 (1),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恶劣情节; (2)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机动车辆者; (3)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中,明显超过额定乘员数量载客,甚至严重超出了规定时速行车的违法行为; (4)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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