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怎么判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广东省东莞市,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裁决。此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中严重超速行驶、追逐竞赛等违规行为。对其量刑标准一般为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实际刑期将根据罪犯所犯下罪行的恶劣程度加以决定,例如是否产生了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等因素都将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倘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态度良好或者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从轻发落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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