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车主全责,有保险还需赔付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相关规定,当保险公司已作出补偿之后,仍有欠缺之处,则应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需强调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使人身受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充分的赔偿。 然而,若其赔偿超出了责任限额,根据以下办法确定如何进行赔偿: 首先,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两辆机动车间产生的,那么负有过失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出现双方均存在过失的情况,依据过失程度的比例来合理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这一问题,还是应该由机动车方面承担责任; 但若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需的应急处理措施,此时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面的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所造成的,那么机动车方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