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年前保险拒赔多少钱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9月9日公布的第二号公告,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总限额进行相应调整,由原先的122000元提高至20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金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0000元上调至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由10000元提升至18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仍保持不变,维持在2000元。 此外,对于被保险人在无责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000元上调至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升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维持在100元不变。此项规定将于9月19日零时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均应依照原有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处理;而在9月19日零时之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则需依据新的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处理。 同时,对于保险期间尚未届满的机动车,也将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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