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泡水了保险公司给修好还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机动车保险合同所确立的相关规定,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引发的机动车辆损失属于商业车险中车损险的保障项目范畴,故而车辆遭受水淹之后所引发的施救费用、清洁费用、电气设备损失及内饰元件受损等费用皆可纳入车损险的理赔范畴之内,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为车主提供理赔服务。
首先,只有在投保商业车险中的车损险方能享受对应的理赔服务。 其次,车损险主要涵盖施救费用、清洁费用以及电气设备或内饰单元等方面的理赔事项,然而因车辆被水淹或者涉水驾驶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情形一般不在保险责任之列,即发动机进水和二次启动等问题引发的维修费用并不在车损险的理赔范畴之中。 同时,除非是车辆出厂时标准配置以外的物品,例如车内自行购置的靠垫、个人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等,否则这些物品的损失同样无法获得理赔。 最后,针对因水淹、二次启动等因素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坏情况,需额外投保专门的“涉水险”。涉水险作为一种附加险种,其投保前提条件是已经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此基础上方可选择购买涉水险。在购买该险种期间,若车辆发动机因水浸造成损坏,便可依照保险合同享有相应的赔偿权益。保险范围覆盖停车状态下被水淹没,或是行驶过程中因水淹熄火等各种情况,均可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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