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赔偿问题上,主要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根据死者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年限为二十年。
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周岁,那么其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会相应地缩短一年; 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死者来说,则只能按照五年来计算其具体的死亡赔偿金额。 此外,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亲人需要抚养,因此《解释》还专门制定了第十七条第一款来规范这类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计算方式。 其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是依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依据,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进行计算的。 当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计算生活费用的期限将延续到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若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并且也缺乏其他生活来源的话,他们所享受的计算生活费用的期限最高可以达到二十年之久。 与此同时,如果被扶养人已经过了六十周岁,那么他们的年龄每增长一岁,每年计算的生活费用都会相应地减少; 而对于年过七十五周岁的被扶养人来说,他们所获得的生活费用计算期限仅限于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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