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全责方有义务赔偿对方交通费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方以及参与处理此事件的当事人家属因为涉及到诊治、住院治疗乃至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务而产生的诸如乘车或搭乘渡轮等交通需求的消化过程,这笔交通费用被称作“交通费”。
根据相关事故责任人应尽的赔偿义务,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的标准化程序来为此类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交通费仍然是在交通事故浑然天成的结果中该得到的合理补偿之一,因此它理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而对于那些在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实质性的且被认为是合理必要的铺张和开支的交通费,保险公司亦被要求应当在其相应的保险额度之内承担起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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