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扬州车祸对方全责我住院2o天大约能补给多少钱(我在扬州车祸对方全责我住院20天大约能补给多少钱)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在江苏省扬州市范围内,车祸导致住院20天并认定对方负全责时,所能获取到的应赔金额并不取决于住院时间长短。这笔款项的计算方式复杂多样,具体来说,主要涵盖以下各项:
首先是医疗费用,它包含了诊断治疗所需的诊疗费、药物费、住院期间的佣金以及其他相关的医学用途支出,所有这些都需依据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能提供出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这个数字通常是通过每日固定的标准比率乘以累计入住天数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标准可能因地理位置以及相关政策变更有所差异。 然后是营养费用,主要的计算原则是基于具体伤残程度与医疗机构的建议,即通常设定营养标准为每天30至50元,再乘以上述营养期限。接着是误工费,当您具备固定工资时,此项损失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若无固定收入,那么就需要参考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根据同行业标准进行测算。 值得一提的是,当护理人同样有工作收入时,也可用类似方法计算其误工损失;若事实上雇佣了护工服务,那么就可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资历级别所对应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估算。 最后,交通费用同样需要准确记录实际产生的费用和相关正式票据,以便在最终结果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