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可以定全责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定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问题,它们之间确有密切关系,然而却并不能够简单地划上等号。
例如在一些特定场合中,像酗酒驾车或参与追逐竞赛等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尽管其本身就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元凶,但是在具体责任划分过程中,可能会被判断为负有全部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包括驾驶员的操作行为、道路状况、以及交通标识等等,但并不仅限于这些方面。 因此即便存在上述危险驾驶行为,若另一方同样负有过失,责任的归属便未必能够由危险驾驶这一单一因素所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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