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受害法有权向交警延长扣车时间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定,司机需在四十天内停驶其所驾驶之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行交通事故处理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及法律依据,并有权临时扣留肇事责任方的机动车辆,还需要他们预先支付适量金额作为事故赔偿费用。若对方拒绝或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全额交付赔偿款,则相应的事故车辆可能会被长期扣押,并不受任何特定时间框架之约束;新的相关法令对此作出了与过去截然不同的明确规定,此种变革既充分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到了车主的实际利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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