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因此,施设方应该承担起相应职责,对于道路作业或路面损毁的情况,应于第一时间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识,同时配套适当防护手段,以保障行人、行车及其他公共财物安全不至受损。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倘若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或道路发生损坏却未能及时设立提示信号,或是虽已设但未能履行完整的防护责任,抑或是在本应增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地方缺失这些设备,以及应该负责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适时更新升级的地方却未执行到位,最终导致行人、驾驶者以及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时,应由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并依法作出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