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受害方需要天天催交警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我们这边的责任认定书是否需要催促的问题?其实并不需要过多地催问。或许有时候交警部门未能及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原因,可能是检验与鉴定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我们的当事人只需保持足够的耐心和期待即可,催促亦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需在对现场展开调查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开始着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于那些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案件,在查获到肇事车辆以及驾车者以后的第十个自然日也同样要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至于那些需要进行检验及鉴定的案例,则需要等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确清晰无误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才能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若在交警部门接案后的十个自然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然未能成功侦破,那么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请求。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进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保能够将此份文件送达到受害方当事人手中。一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以侦破,并且在此期间已经依照规定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话,那么就应该依据相应的规定再次确定责任,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分别送给各位当事人手中。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标明已取消原来的那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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