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具交通责任认定书必须双方到场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齐聚现场参与协商,仅需其中一方向事故处理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亦可使责任认定合法生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由事故处理机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事实情况自主作出判定,无需取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或共同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各类影响因素及过错的严重层次,最终确定各当事人应负的具体责任权限1、若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发生车辆肇事事故,则该方当事人将被判定为承担事故的完全责任; 2、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各自存在过错而间接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则根据其各自行为在事故中的实际影响力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逐一依据这些因素进行权衡划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在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皆无过失,且事故实质上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各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4、但若是有人蓄意诱发出车辆肇事事故,那么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均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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