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速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通常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是,若后车撞击正常行驶状态下的前车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当夜幕降临时如果前车未开启尾灯,从而导致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次,假如前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由此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中,先前车也仅会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其后车仍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后,如果前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时不仅按规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还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后车仍旧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倘若前车长度超出标准且未履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之义务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发生的话,前车需要对此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同时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据我们掌握的信息表明,经常出现的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击后车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同样应由前车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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