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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环追尾怎么划分责任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解答
律师解析:
连续追尾事件的责任认定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决定,仅依靠事故一方的某一单独行为,是无法对责任进行准确评价的。责任的评估应由交通部门结合双方的行为过错及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若有一方行为不当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则相应地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反之,若无过错,便无需在事故中承担任何责任。以下为相关规则具体解释:
1.当后车撞击行进中的前车所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发生时,后车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2.假设晚上前车未开启尾灯,从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将被判定负有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进而引起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如果在道路上停车后依照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了警示标志,那么在此基础上仍然出现的追尾交通事故,仍然需由后车负责单独承担全责;
5.若前车超长且未按照规定设立明确警示标志,诱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依然需负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
最后,倘若前车倒车或溜车行为导致与后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那么
首先,前车必须对事故承担所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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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