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速行车道停车被追尾谁的责任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行车道内停车引发的追尾事故责任的界定往往涉及到诸多方面。
其中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种,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车;此时,根据法规规定,后车通常需负有全责。 第二种,前车在夜间行车时未能开启尾灯,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此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前车需对此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担起责任的大头。 第三种,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但却未按照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志;如此一来,前车依旧需对此事负责,只不过次要责任。 最后一种,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并且严格按照规定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 然而即便如此,若后车仍旧造成了追尾事故,那么后车还是必须承担起全责。因此,对于高速路上因行车道停车而引发的追尾事故,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应当视当时具体情境而定。如果前车已经尽其所能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等),那么便可以说后车才是造成此事件的罪魁祸首,理应承担起所有责任。当然,若是前车疏忽大意,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话,那么前车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而作为肇事方的后车自然便是主要责任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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