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速上突然停车导致追尾责任在谁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高速路上追尾事件,往往是由于前车临时停靠所引起。
对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若前车在行车道内停止行驶,又未能采取警报闪光及放置警示牌等安全措施,或是此类措施操作不够得当的话,那么,前车与后车的驾驶员都应该承担此桩事故的同等责任;若是前车在出现故障时虽有行动能力却未移动,或发生轻度事故后本应及时离开却未离开现场的话,那就要由前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而后车司机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前车已按照规定正确设置警示标志,那么该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就需要由后车驾驶员来承担了。 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能找到确凿证据显示前车在故障后确实有行动能力却未移动,或虽发生轻度事故却未及时离开现场等特殊情况存在,那么,前车司机也可能须负相应的责任,不过,其最终负担的责任最高不能超过次要责任。 若是前车驾驶者将车停放在高速路的路肩或紧急车道,并已然照章开启了警报闪光灯及放置了警示标志,那么,这起事故的全责自然要由后面的车子承当。 同样地,如果前车因驾驶员疏忽而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则他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驾驶员则要担起应有的主要责任。 至于前车在高速路上突遇意外停车引发的追尾事件,一般情况下,责任首先应该落在前车上。 然而,具体的责任分配还需依照当事人彼此间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大小以及过失的独特程度来决定。 如果发现双方均有过失,那么,他们各自负责的主、次要责任就会以自身过失的严重程度为标准进行分配。 总而言之,责任的确切判定必须视事发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司机的行为、过失严重度、是否遵循路权原则、汽车是否超载、超员、或是过度疲劳驾驶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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