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什么原则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的原则分别有: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的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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