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恶意串通怎么认定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系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 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一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 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为,也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行为导致损害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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