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具备成为电子合同的资格。
在当事人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的形式是多元化的,既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也包括了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书面形式涵盖了诸如信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一切能够有形且直观地展示所载信息的形式。 而按照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同理展示所载信息,且可随时方便地查询以及使用这些数据,因此他们同样可以被视作书面形式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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