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享有哪些权利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要约者应享受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约者有权在其发出的要约尚未送达至被邀请一方手中时,选择撤回该项要约; 其次,倘若要约者在受到被邀请一方作出相关承诺的通知之前,有充分理由需要改变其原先的决定,则他们同样允许豁免这一义务,对原有要约进行撤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思想行为主体亦可以通过撤回已发送的意思表示来调整自身的行为动向。 然而,撤回这类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先于所欲传达的意思表示抵达被邀请一方,或必须与其同时抵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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