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订立是否一定需要书面形式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订立之形式并非必然采取书面的体裁,亦可采纳口头或其他多样化形式进行缔结。
而书面形式则是涵盖了诸如合同文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及其他各种能以实体形态表达出其所承载内容的器具与途径。 同时,凭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呈现和记载所载内容且便于随时查阅及调用的数据电文,亦被广泛视为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一种载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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