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暨居间合同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居间合同中担任居间人角色的人士,其具体工作内容限定在向委托人报告订约可能以及协助进行媒介订约,服务范围存在相应的限制。
他们只需为委托人穿针引线以便实现与第三者签订合同的目标,自身并不会参与到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之中;相较之下,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则作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他们主要以自主之名代表委托人执行交易相关事宜,与第三人建立起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由此产生的后果间接反馈给委托人,而非直接联系。 2.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方缔结合同的可能,其本身的行为并未涉及到任何法律层面的意义; 至于在行纪合同中担任行纪人的角色,则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诸如购买和销售、寄售等各类特定的法律行为。 行纪人代理的事务皆属于法律行为范畴之内。 3.尽管居间合同被定性为有偿业务,但居间人仅能在达成居间效果的前提下方有权索求报酬,而且在作为订约媒介的情况下,他们能从委托人和其相对方同时获取报酬; 然而在行纪合同方面,所有的情况都暗示着它们是有偿业务,但是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一方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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