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得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