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真件签订合同是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2、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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