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解除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关于解除现有合同的评判标准大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合同的持续执行能否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产生积极促进效果,若无法实现这一点,则有必要考虑解除该合同; 其次,如果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会给破产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或者导致破产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解除合同也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最后,如果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主要目标和宗旨无法得到有效实现,那么解除合同或许就是唯一的解决方案。 另外,当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大幅度高于预期所得的效益时,解除合同同样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策略来加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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