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是否属于债权范畴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而是归类为形成权。
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根据相关法规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这样看来,如通知书能够及时送达至对方手中,那么合同便可以从收到通知的那一刻起解除; 同时,如果通知中已经具体说明,且债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合同会自通知中所指明的最后期限结束之时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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