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之申请,则其应尽到通知义务。 在通知送达至对方之际,该份合同便自动解除。 若对方对此存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规定,即要求解除合同需办理审批、登记等特定手续者,仍须遵守其规定。 为此,当事人有权通过多种法定途径实现合同解除,: (1)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之后,可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已事先约定了解除条款; (3)当解除条款得以满足时,合同将自动解除; (4)若合同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当事人即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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