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性岗位三年后可以续签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过公共服务岗位为期三年的服务期限后,雇佣双方仍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决定是否继续签署聘用协议。而所谓“合同终止”则特指因法律明文规定或由契约各方共同约定的事项出现,导致合约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消弭,进而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此时宣告终结。若合同的权利义务到达终局阶段,签约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业惯例履行告知、协助以及保守秘密等附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但其关于结算与清理的条款效力却不受任何影响。这是因为合同终止仅意味着合同关系将面向未来而消亡,并无追溯效力,因此不会引发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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