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约函三个月不理就视为同意解约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向对方当事人正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达满三个月期限之后,若对方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则应视为该合同已依法解除。
然而,当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时,对已构成违约行为的情况,必须按规定予以追责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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