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 解答 | 
律师解析: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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