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合同解除,乃是指在合同依法正式成立并生效之后,因基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共同意愿,使得原本存续的合同关系提前终止。
然而,无效合同则恰恰相反,它自始至终都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的原因常常包括一方的违约行为、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等等; 而无效合同的出现,往往源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对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违约责任问题,但对于无效合同而言,由于其本身自始即无法律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