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具体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作为基础才能发挥其功能,因此,我们通常将这类合同称之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重要特性便在于其附属于主合同的关系性质,这是因为它无法在没有主合同的情况下独自存在,只有当主合同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应效力时,从合同才可能因此而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主合同未能成功订立,则从合同也无法顺利形成; 如果主合同发生转让或者消失,那么相应的从合同也会消失或是成为无意义的文本; 若主合同被宣布无效甚至被撤销,从合同将丧失所有有效的法律力量; 最后,当主合同终止运行时,从合同也会自动终止其所有的代表性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相对性其实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主合同,则不会有从合同; 同样地,没有从合同,也很难定义出主合同到底是什么。 虽然主合同的设立和有效性将对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即使从合同没有被正式建立或者已经失效,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主合同本身的效力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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