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要约是否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贸易实践中,口头的要约也同样具有组建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多元化的,既可以采用具备约束力的书面形式进行签订,也可以选择更为便捷的口头形式进行商定,甚至还可以采用其他的合法形式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伴随而来的口头协议,即由当事人经由对话形式完成的协议,只要能够满足合同生效所需的各项条件,该协议便能正式成立并开始发挥其法律效应。 请注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使用何种形式来签订合同,同时法律亦未就相关细则予以明确定义,那么此时口头协议也是完全被认可的合同签订方式。 要约这一概念,在贸易实践中通常被理解成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旨在达成协议、缔造合同的意愿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作“要约人”,而接收到要约且愿意受之的一方则被称为“受要约人”或是“承诺人”或“相对人”。 此外,要约又常常被称之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抑或“报价”等,这些词语都是用来描绘同一事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需要强调的是,要约并非一个单独的法律动作,它其实是一项与承诺结合之后,即能够产生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表达。 以下是一些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详细说明: 第一,以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其生效时间以受要约人获悉其中内容之际为准。 而这里提到的“以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采用对话的方式进行协议讨论,进而最终达成共识的情况。 举例来说,当事人可通过面对面的会谈并以此方式来约定订立口头买卖合同; 或者也可以选择通过电话通话,亦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合同条款。 第二,相对于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而言,非对话形式的要约则须待要约档送到受要约人手中后,方可正式生效。 这里说的“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则是指的那些通过除对话之外的其他方式——比如电邮、传真等设备发送的要约档。 第三,倘若以非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其内容通过数据电文这样的特殊形式传送出去的话,那么其生效日期便将由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所处之时向前推溯。 在这里,我们特意就有关要约的法律效力提几点具体规定: 首先,要约对于要约人的约束力,又被称为“要约的形式束缚力”,这种约束力可指要约人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有权宽限至要约到达对方后再撤回或更改原有的要约内容,但在要约内容生效之后,要约人想要改变或变更此类内容,就必须要有充分理由说服对方,绝非轻易为之。 其次,要约针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雅称其为“承诺资格”。 也就是说,在要约发出后,实现了法律效力,只有受要约人具有针对要约作出唯一有效的承诺权,受要约人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承诺,否则,即使是他接受了这份要约,也无法构成实质意义上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