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来看看其中的几个独立条件:
(1)如果定做人在承担人正式开始完成工作之前有任何想要解除合同的想法,他们都可以自由行使这个权利,然而这可能会对备受期待的承担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一旦定做人无法承担这样的后果,他们便应该无条件地进行赔偿; (2)如果承揽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需要定做人给予有效的协助,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定做人必须承担起协助的责任。 倘若定做人未能履行好这份职责导致了承揽工作的进程受到拖延且最后无法完成的话,承担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定做人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义务,并且可以适当地延长这个期限。 当然,若定做人家故意逾期而不履行的话,承担人便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接着来说说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承揽人肩负着必须积极利用自身具备的设备、技能以及劳动力,完成大部分重要任务的责任,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情况,主要还是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何。 假如承揽人选择将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来完成的话,他就需要保障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效率,因为定做人有权利以此作为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的依据; (4)除了以上提到的条件外,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像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在内的多个工作项目。 合同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承揽的宗旨、工作量、质量标准、酬金规则、承包方式以及材料的提供顺序,履行要求期限,验收判断标准以及方法这些重要环节。 例如支付报酬的最佳时间间隔,如果没有达成共识或者了解不清,那么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去处理,进一步明晰这个问题; (5)最后,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再次强调,定做人应该遵守预定的期限按时支付报酬。 如果存在某项任务已经完成后部分支付报酬的情况发生,那么定做人也应该按照约定同步支付,若定做人未能及时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相关费用,虽然承担人保留了已完成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或拒不交付权利,但这也仅限于特定情况下,必须在双方提前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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