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无效并无需进行相应的解除过程。
所谓无效合同,乃指虽已依法成立,却因在实质性内容及表现形式方面侵害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以致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者。 此类合同的无效性质为,自始至终、确定无疑、天然必然,因此并无必要撤销或解除原有合同。 以下列举出五种情况,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判定合同无效: (一)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法蒙骗对方,或是通过威胁逼迫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国家利益; (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故意相互勾结、配合,使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三)明面上使用合法形式掩饰背后的非法意图,使合同的实质意义难以体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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