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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越权代理所签署之合约上,它的有效性是有待确认的。
在这类情况中,要判断合约的最终有效性必须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和评估:
首先,当负责人在执行代理事务时超越职权范围且未经授权方认可的情况下,这样的合约对授权方而言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换言之此类合约应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尽管存在越权行为,但经过授权方事后认可并承认其效力,那么该合约则将被视为有效;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授权方在相对方发出催促通知的三十天内未能做出回应或表示是否同意,那么相对方有权视此为授权方拒绝自身的追认,此时的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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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5: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