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的主合同能否有多个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可拓及至多方面。
因为从属契约只能仰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方能运行,因此这类从属合同亦被誉为“附属契约”。 从属契约的核心特性体现在其依附性上,亦即该类契约无法单独存在,必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基础条件。 虽然主合同的存在以及生效会对从属契约的成立及其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从属契约的未成立或者失效通常并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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