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中常见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标准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被视为无效:(1)提供标准合同一方以不合理的方式免除或降低自身应有责任、增加对方承受的负荷、制约对方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2)为对方设置明显且单方面的限制; (3)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条款导致对另一方身体或精神上伤害,以及因故意疏忽或严重过失引发的财产损失进行免责处理; (4)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 (5)签署人与对方在虚假意愿基础上达成的交易协议; (6)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最基本规定; (7)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原则; (8)签署人与对方出于恶意而共同妄图利益连结,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形成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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