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有效期和合同的有效期是相同的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有效期并非同日而语。
要约的有效时长即是其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的持续期间,亦是被要约方作出实质性承诺的关键时段,因此也可将其视为所谓的承诺期限。 在这个时间段内,若接受要约方对该要约提出承诺,那么便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协议且合同生效; 然而,如若超出这一期限仍未做出任何承诺,则要约将丧失原本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 相较之下,合同的有效期限则是用来衡量这份签订完毕的合约从何时起生效、又到何时为止失效的时间界限。 通常情况下,这类时限会在合同条款中以详尽清晰的文字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自某一具体日期起计算,直至另一特定日期结束,或者直至签署合同之日起到某个规定日期截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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