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无效合同本质上即属于无法律效力的情形,故此无效之宣告乃是随时可进行的,所谓的自始无效即是指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之后,其影响将一直追溯至合同成立之日起便视为无效状态。
在此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彼此间并不曾基于此份无效合同建立起任何合法、公正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互不负有债权请求权的责任,缺乏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前提条件。 此外,诉讼时效之起算要考虑到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感知或应当知晓这一因素,但在法院对此类合同作出明确且有效的裁判结果之前,各方当事人此时皆无法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真的遭受了权益损失的现实状况,也因而无法在此时提出适用诉讼时效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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