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人以冒充别的身份签立合约,且在操作过程中,他们的初衷是为了欺骗他人,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那么这样的行径可能会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相较之下,如果只是假托他人之名来签署合同,仅仅是为了短期使用其相关证书,那么这种合约往往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尚未获取被冒用人的代理授权,却仍然选择以其名义来签立合同,这就构成了所谓的无权代理合同。 这样的合同在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进一步确认前,都处在效力待定阶段; 根据实际产生原因的分类,我们能把这类合同划分为三种形态: 当事人缺乏代理权、代理权已经结束或者是超越了他本身的代理权限。 哪怕未曾获得被代理人给予的代理权,但在遇到善意且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的合同对方时,这份代理行为仍会被视为已对被代理人有效。 当然,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那应当由做事人负责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