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当该协议签约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效力将被视为存在瑕疵; 其次,若该协议违反了公司章程这一法定规范,其效力亦将受到质疑; 再者,若签约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着虚假的意愿表达或恶意串通,同样会导致协议无效; 此外,任何可能被依法认为不合规或违法的股权转让协议也会面临效力上的挑战; 最后,即使没有明显的违法内容,如果协议条款缺乏公序良俗原则之支撑,那么它的效力也会遭到质疑。 对于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是股权转让的对象局限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称为内部转让; 反之,若是向公司外部股东进行转让,则称之为外部转让; 第二类根据股权的转移程度可划分为两类,即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第三类则是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特性,把转让分为普通类型转让和特使类型转让两种; 最后一类是依据转让双方的协商结果而定的约定类型转让以及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法定类型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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