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具体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在于:
若租赁合约长度超过六个月之久,则要求各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签署合同,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只要已开始积极履行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皆可视为合同自动生效; 另外,如果各方当事人选择了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签订合同,并且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公章或留下指模,也同样视作合同有效。 对于那些租赁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合约来说,无需签订书面协议,只需其中一方支付合理的租金费用以及开始积极履行主要责任,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和接受即可认为合同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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