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是否必须写明签订日期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署合同时,并非强制要求需要注明日期。
由于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尽管无明确日期的合同亦能生效,但在实践中,对于确定合同期限而言,指定具体日期无疑具备重要保障作用。 至于合同的内容,则应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决定,通常包含如下各项基本条款:(一)各方当事人的全名或法定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明确描述; (三)所涉及货物的数量及相关量化表述; (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等级标准; (五)价值或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六)合同有效期、交易地点以及交付进度等详细规约; (七)违反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对于争议事件的处理方式,例如提前声明其性质、选择解决途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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