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特征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具备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它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约; 其次,该合同可以是单方面义务且不收取报酬的非正式契约,亦或是双方皆承担责任并领取合理报酬的形式完备的正式合约; 再者,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仅涉及其占有权的转移,而非所有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变动; 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约范畴,即在保管物实际交付完成后才会有效成立,当然,前提条件是订约双方均未就此事项另行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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