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着严谨且科学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法律效力状态主要可以分为四类——有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
这两类合同由于其广泛的应用而广为人知,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类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状态处于完全相对立的逻辑关系之中,类似于两个互斥的命题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三维坐标轴中,还存在着另外两种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本质上属于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是一种待生效的合同,其生效与否取决于特定条件的满足程度。 若在一定期限内未得到补正,则将自动转换为无效合同。 在这项相关法律规定中,效力待定合同共计涵盖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非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最后是未经授权人士擅自处置他人财产时而形成的合同。 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它则是指一旦合同成立,但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法定可以撤销的事由,那么当事一方或者受到损害的另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请求。 一旦合同被成功撤销,即转变为无效合同; 反之,如果未被撤销,那便是有效合同。 然而,无效合同则较复杂,尽管合同已经诞生,但因其内容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合同缺乏法律效应。 这种类型的无效合同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 简单来说,自始无效是指从合同成立的那刻起便不具备法律效应; 确定无效则意味着其效果是确定无疑的无效,且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判定方式大相径庭; 当然无效是指其无效与否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主张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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