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公司起草的合同,自己没签,对方签署了,合同有效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如若合同协议中尚未明确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须同时签署及盖印,即使其一方已擅自先行加盖印鉴,此份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合同规定了双方都必须对合同进行签字并盖章的前提条件,那么在实际签署或盖章前,任何一方已实质性地承担起主要职责且对方对此表示接收时,这份合约才算正式成立。 参考《民法典》第490条的内容可以得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采取契约书的方式来确认,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均曾签字、盖章或按下手指纹,这份合同才能真正意义上的生效。 而如果在签名、盖章或按下手指纹之前,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了主要职责但对方予以接受,此时合同同样是有效成立的。 此外,依据第502条的规定,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设立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将从它正式成立的那刻开始。 不过,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另外的特别约定,那么这份合同的生效日期可能会有所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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