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依法设立,但在各方面条件上存在缺陷而无法产生效力的行为。
此类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2.任何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同样被视为无效。 3.任何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除非这些强制性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4.在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任何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这些强制性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否则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第三,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任何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这样的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虚假成分,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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